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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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