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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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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2. 2.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6條規定,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食藥署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許可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違反可能以偽藥論處。

Q · 藥廠換原料供應商或併購接手許可證,需要重新申請嗎?

需要。原料來源與許可證移轉都屬第46條管制事項,須先報食藥署核准或登記

依藥事法第46條,藥物的原料來源、製程、規格、包裝、標籤等「原登記事項」一旦變更,必須先取得食藥署核准才能實施;許可證若因併購、收購而移轉,必須主動辦理移轉登記。變更未報核准就製造,可能被認定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而以偽藥論處;移轉登記未完成前,新公司以舊許可證製造販售,等同使用他人許可證,最重可涉藥事法第82條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度解讀

你以為拿到藥證之後就一勞永逸了?這條法律告訴你正好相反。一旦你的藥物取得許可證,從那一刻起,你登記的每一個細節,配方、製程、規格、包裝、標籤、適應症、製造地址,都被「鎖」在原始申請書上。想改任何一項,必須先回去找衛福部食藥署重新申請核准。連把藥盒上的字體從新細明體換成標楷體,理論上都要報。第二項更殘酷:如果你的公司被併購、藥廠被收購、品牌被買走,許可證不會自動跟著新東家走,必須主動辦理移轉登記。中間那段空窗期,新公司用舊許可證製造販售,可能被當作製造未經核准藥物處理,最重刑責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藥業圈每幾年都有併購案因為移轉登記沒做好而出包,這條就是那顆引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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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6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