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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藥事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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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製造、輸入之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2. 2.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6條規定,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食藥署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許可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違反可能以偽藥論處。

Q · 藥廠換原料供應商或併購接手許可證,需要重新申請嗎?

需要。原料來源與許可證移轉都屬第46條管制事項,須先報食藥署核准或登記

依藥事法第46條,藥物的原料來源、製程、規格、包裝、標籤等「原登記事項」一旦變更,必須先取得食藥署核准才能實施;許可證若因併購、收購而移轉,必須主動辦理移轉登記。變更未報核准就製造,可能被認定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而以偽藥論處;移轉登記未完成前,新公司以舊許可證製造販售,等同使用他人許可證,最重可涉藥事法第82條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你以為拿到藥證之後就一勞永逸了?這條法律告訴你正好相反。一旦你的藥物取得許可證,從那一刻起,你登記的每一個細節,配方、製程、規格、包裝、標籤、適應症、製造地址,都被「鎖」在原始申請書上。想改任何一項,必須先回去找衛福部食藥署重新申請核准。連把藥盒上的字體從新細明體換成標楷體,理論上都要報。第二項更殘酷:如果你的公司被併購、藥廠被收購、品牌被買走,許可證不會自動跟著新東家走,必須主動辦理移轉登記。中間那段空窗期,新公司用舊許可證製造販售,可能被當作製造未經核准藥物處理,最重刑責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藥業圈每幾年都有併購案因為移轉登記沒做好而出包,這條就是那顆引信。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6條為藥物上市後管制的核心規範,建立兩項義務:其一為「變更登記」,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其原登記事項(成分、原料來源、製程、規格、包裝、標籤、製造地址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二為「移轉登記」,許可證因股權變動或併購而移轉時,應主動辦理移轉登記,確保製造主體與核准內容始終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廠想換一家原料供應商,這也算變更登記嗎?

算,這是常見踩雷點。原料來源屬於藥事法第46條原登記事項範圍。即使同樣規格、同樣純度,只要供應商不同就要申請變更登記。很多藥廠因原供應商斷貨臨時換家用、沒走變更程序,後續稽查時整批產品都會被認定不合格。聰明的藥廠會預先註冊2至3家備用供應商,避免供應斷鏈時被迫違法。

Q2我買了一家小藥廠,許可證移轉登記要多久?

通常3至12個月,看你買的是什麼。一般化學藥較快,生物製劑、中藥、特殊管理藥品較慢。期間不能用這些許可證製造或進口。併購交易書中一定要寫清楚許可證移轉完成的條件條款,包括誰負責申請、移轉失敗的處置、過渡期生產規劃,沒寫清楚的併購後悔的通常是買方。

Q3如果我變更登記前就先生產,被查到會怎樣?

依藥事法規定,重大變更未報核准就製造的藥品,可能被認定為偽藥(藥事法第20條),主管機關可命令下架、回收、廢止許可證;情節重大者可能涉及第82條,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發現自己已違規時主動報備並停止違規行為,比起被檢舉或稽查發現,通常能爭取較輕處罰,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藥事法46條是什麼?

規範藥物上市後的變更登記與許可證移轉登記,是藥事合規踩雷率最高的條文之一。

Q5什麼叫原登記事項?

查驗登記時核准的成分、原料來源、製程、規格、包裝、標籤、製造地址等內容,變更前都須報核准。

Q6變更登記和移轉登記差在哪?

變更登記是內容改變(換原料、改包裝),移轉登記是主體改變(併購、收購),時點與風險不同。

Q7藥事法46條跟偽藥有什麼關係?

重大變更未報核准就製造,可能被認定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依第20條以偽藥論處。

Q8原料供應商變更怎麼申請?

確認屬原登記事項→備齊變更原因與影響評估→向食藥署申請變更核准→取得核准函後才實施。

Q9許可證移轉登記怎麼辦?

移轉行為後依施行細則期限辦理,重新審核新負責人與藥商資格,完成前停止以舊許可證生產。

Q10變更登記審查要多久?

依變更類型與藥品別不同,重大變更審查期程較長,硬上生產的代價是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Q11怎麼降低被認定故意違規的風險?

保存完整變更歷程文件與內部SOP,稽查時立即出示,有機會從刑事偵查降為行政疏失。

Q12變更登記 vs 移轉登記哪個風險高?

兩者風險不同,變更未核准先製造易被以偽藥論處,移轉未完成用舊證等同使用他人許可證,併購情境後者金額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變更登記移轉登記
適用情境原登記事項內容改變(原料、製程、包裝等)許可證主體變動(併購、收購、繼受)
時點要求變更前申請、取得核准始得實施移轉行為後依施行細則期限辦理
未辦風險未核准先製造,可能以偽藥論處未完成前以舊許可證製造販售,等同使用他人許可證
常見場景換原料供應商、製程優化、改包裝藥廠併購、品牌出售、負責人變更

變更登記

適用情境
原登記事項內容改變(原料、製程、包裝等)
時點要求
變更前申請、取得核准始得實施
未辦風險
未核准先製造,可能以偽藥論處
常見場景
換原料供應商、製程優化、改包裝

移轉登記

適用情境
許可證主體變動(併購、收購、繼受)
時點要求
移轉行為後依施行細則期限辦理
未辦風險
未完成前以舊許可證製造販售,等同使用他人許可證
常見場景
藥廠併購、品牌出售、負責人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14条 — 製造販売承認の一部変更承認申請及び承認の承継
韓國약사법 — 의약품 품목허가사항 변경 및 허가권 양도·양수
中國药品管理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品上市后变更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
德國Verordnung (EG) Nr. 1234/2008 über Änderungen von Zulassungen i.V.m. AMG
法國Règlement (CE) n° 1234/2008 relatif aux modifications d'AMM +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美國21 CFR 314.70(Supplements and other changes to an approved application)及 21 CFR 314.72(Change in owner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製造醫療器材,應將其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用法、圖樣、說明書、樣品等,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前項製造醫療器材,其構造複雜,體積笨重,或有特殊原因,經查驗機關核准者,得免繳樣品,但須繳付足資證明其構造、性能之照片。

(0820118 全文修正)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立法理由一、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互有關連,爰合併修正為第四十六條。   二、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節,如發生於經依法設立之藥廠,屬未經核准,擅自委託他廠製造藥物,則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已定有專條;倘發生於未經依法設立之藥廠,則屬製造偽藥。況本項規定迄未適用,爰予刪除。   三、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文內關於變更登記,已包含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移轉登記則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對藥物許可證之移轉,亦予涵蓋。   四、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關於抽驗合格方准登記一節,容於施行細則定之。至末段關於受讓人之工廠設備及監製人之規定,屬於必備之條件,係屬贅文,爰併予刪除。   五、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0590731 制定)

製造醫療器材,應將其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用法、圖樣、說明書、樣品等,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前項製造醫療器材,其構造複雜,體積笨重,或有特殊原因,經查驗機關核准者,得免繳樣品,但須繳付足資證明其構造、性能之照片。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互有關連,爰合併修正為第四十六條。   二、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節,如發生於經依法設立之藥廠,屬未經核准,擅自委託他廠製造藥物,則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已定有專條;倘發生於未經依法設立之藥廠,則屬製造偽藥。況本項規定迄未適用,爰予刪除。   三、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文內關於變更登記,已包含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移轉登記則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對藥物許可證之移轉,亦予涵蓋。   四、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關於抽驗合格方准登記一節,容於施行細則定之。至末段關於受讓人之工廠設備及監製人之規定,屬於必備之條件,係屬贅文,爰併予刪除。   五、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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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6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