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4 條所稱藥商,指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業者,以及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製造業者,共兩大類。

Q · 做保健品電商或代購,會不會變成藥商?

依藥事法第 14 條,藥商分兩類: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業者,以及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製造業者。只要你的行為落入「販賣」或「製造」其中一種,且標的是藥品或醫療器材,無論你是公司或個人、實體或網購、批發或零售,都會被認定為藥商,須依第 27 條申請藥商許可執照,否則構成未經許可營業。關鍵爭點往往不是產品好壞,而是「產品是否屬於藥品或醫療器材」與「你的行為是否屬於販賣或製造」。

白話解讀

藥事法用一個簡短的定義,把整個藥品和醫療器材產業的所有從業者都框進「藥商」這個身份裡。販賣的、製造的,不分藥品還是醫療器材,全部都是藥商。為什麼這條看似平淡的定義很重要?因為一旦你的事業被認定是「藥商」,你就要去申請藥商許可執照、要有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駐店、要遵守廣告管制、要接受衛生局稽查。你以為自己在做「健康食品電商」,結果因為產品被認定是藥品或醫療器材,你瞬間變成「未領照藥商」,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這條定義就是那個身份切換的開關。值得特別注意:藥事法不管你是公司還是個人、實體還是網購、批發還是零售,只要符合這個定義就一視同仁。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14 條為藥商的身份判定規範,將藥商界定為兩大類業者:第一類為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業者,第二類為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製造業者。本條不區分公司或個人、實體或網路、批發或零售,凡符合定義即一體適用藥事法的登記、人員配置、廣告管制與稽查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在 LINE 群組分享朋友的保健品,這算藥商嗎?

看實質情況。如果只是個人推薦不收錢,原則上不是藥商;但若代收訂單、代收貨款、抽分潤,即使口頭說是幫忙,實質上已涉入販售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藥商。界線不在於有沒有開店,而在於有沒有獲利、有沒有規律性、有沒有對不特定人。社群代購主越做越大被衛生局盯上是近年常態。

Q2工廠想代工保健品,要申請什麼?

關鍵是產品屬性。若是食品類保健品,申請食品業者登記和工廠登記即可;若屬藥品(含傳統中藥製劑、固有成方),就要申請藥品製造業藥商許可,工廠須符合 GMP 標準,門檻高出一個量級。客戶要求代工時,先取得原料配方與宣稱用途書面資料,主動向食藥署或地方衛生局申請屬性認定。

Q3網路代購日本藥品算藥商嗎?

只要對台灣消費者販售,無論伺服器或倉庫在哪,都受台灣藥事法管轄。輸入販售藥品就是藥商,沒許可證即屬違法營業。許多代購主以為只是幫朋友買,但當數量、頻率、收費達一定程度,就會被認定為業者。

Q4藥事法第 14 條的藥商是什麼?

指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業者,與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製造業者兩類,是藥事法的身份判定總開關,落入定義即適用藥事法全部義務。

Q5藥商販賣業者和製造業者差在哪?

販賣業者經營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第 15、17 條);製造業者經營製造、加工及自用原料輸入(第 16、18 條),場所與品質管制要求不同。

Q6什麼東西算藥品或醫療器材?

藥品依第 6 條、醫療器材依第 13 條認定。產品是否落入這兩類,決定你是食品業者還是藥商,是判斷的第一道關卡。

Q7藥商和藥局是同一件事嗎?

不同。藥局(第 19 條)是藥師親自主持調劑供應的處所;藥商是販賣或製造業者的身份,兩者法律地位與義務不同。

Q8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藥商?

先判產品屬性(食品/藥品/醫材),再看行為類型(販賣或製造),兩者皆落入即為藥商。可向食藥署或衛生局申請屬性認定。

Q9藥商許可執照怎麼申請?

依第 27 條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並配置藥事人員與符合場所標準。

Q10申請藥商要準備什麼資料?

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場所資料、藥事人員證明,製造業者另需 GMP 相關品質管制文件。建議先洽地方衛生局確認清單。

Q11成為藥商後有哪些持續義務?

配置藥師或藥劑生、遵守標籤仿單與藥物廣告管制、配合稽查,並依規定辦理停業、復業與許可證管理。

Q12賣保健品是食品業者還是藥商?

取決於產品定性。食品類保健品只需食品業者登記;被歸類為藥品或醫材就是藥商,須領藥商許可執照,差別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od_operatorpharma_dealerpharma_maker
適用身份食品業者藥商(販賣業者)藥商(製造業者)
主要登記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第 14、15、17、27 條藥事法第 14、16、18、27 條
人員要求依規模配置食品安全管制人員須有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駐店須有藥事人員與品質管制系統
場所標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符合販賣場所設置標準符合 GMP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廣告管制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受藥物廣告嚴格管制受藥物廣告嚴格管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 製造販売業・販売業・製造業の定義(第12条以下)
🇰🇷 韓國약사법 제2조 등 — 의약품 도매상·약국개설자 등 약업자 정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定義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4 Abs. 18 — pharmazeutischer Unternehmer(醫材另循 MPDG/EU-MDR)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24-1 — établissement pharmaceutique
🇺🇸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201 (21 U.S.C. § 321) +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21 U.S.C. § 36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