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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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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4 條所稱藥商,指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業者,以及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製造業者,共兩大類。

Q · 做保健品電商或代購,會不會變成藥商?

會。只要販賣或製造藥品、醫材就是藥商

依藥事法第 14 條,藥商分兩類: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販賣業者,以及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製造業者。只要你的行為落入「販賣」或「製造」其中一種,且標的是藥品或醫療器材,無論你是公司或個人、實體或網購、批發或零售,都會被認定為藥商,須依第 27 條申請藥商許可執照,否則構成未經許可營業。關鍵爭點往往不是產品好壞,而是「產品是否屬於藥品或醫療器材」與「你的行為是否屬於販賣或製造」。

深度解讀

藥事法用一個簡短的定義,把整個藥品和醫療器材產業的所有從業者都框進「藥商」這個身份裡。販賣的、製造的,不分藥品還是醫療器材,全部都是藥商。為什麼這條看似平淡的定義很重要?因為一旦你的事業被認定是「藥商」,你就要去申請藥商許可執照、要有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駐店、要遵守廣告管制、要接受衛生局稽查。你以為自己在做「健康食品電商」,結果因為產品被認定是藥品或醫療器材,你瞬間變成「未領照藥商」,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這條定義就是那個身份切換的開關。值得特別注意:藥事法不管你是公司還是個人、實體還是網購、批發還是零售,只要符合這個定義就一視同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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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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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