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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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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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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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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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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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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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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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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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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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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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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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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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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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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4條規定了藥商的定義,藥商是指從事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的業者。換句話說,如果你是賣藥品或醫療器材的商家,或者是生產藥品或醫療器材的廠商,那麼你就是藥商。 例如,小明開了一家藥局,他販賣各種藥品和醫療器材,因此他是一個藥商。另外,小華則是一家生產醫療器材的廠商,他也是一個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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