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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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