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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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2 條將禁藥分兩類:一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毒害藥品,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旅客攜帶自用且在限量內者例外。
Q · 從國外買藥運回台灣為什麼會變成禁藥?
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運進台灣那刻就是禁藥
依藥事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二款,藥品只要未取得台灣輸入許可、擅自運進台灣,就屬於「禁藥」,與這個藥在原產地是否合法無關。唯一例外是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且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的限量內。超過限量、或目的是轉賣送人,就落入禁藥範圍,製造、輸入、販賣的刑度與偽藥同級。
深度解讀
禁藥這個詞聽起來很遠,但它離你比想像中近得多。本條把禁藥分成兩種:一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毒害藥品(例如某些被撤回的化療藥、有重大副作用被全球禁用的藥),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第二種是真正影響你的關鍵。你請朋友從美國代買 ADHD 治療藥、從泰國帶減肥藥、從日本網購安眠藥,只要這些藥沒有取得台灣的輸入許可,運進台灣的那一刻它們就是禁藥。但有一條救命的但書: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自用」的藥品在限量內可以攜帶。這個限量由衛福部和財政部共同公告。超過限量、或非自用(要轉賣或送人),就掉進禁藥的範圍。製造、輸入、販賣禁藥的刑度跟偽藥同等級(第82、83條),代購業者賠到脫褲的核心就是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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