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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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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
核
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
攜帶
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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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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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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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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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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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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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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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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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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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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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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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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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藥事法第22條是關於禁藥的規定。所謂禁藥,就是指藥品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一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毒害藥品;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但是,如果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話,就不在此限。至於自用藥品的限量,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舉個例子,如果某種藥品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那麼這種藥品就是禁藥,不得在台灣進行相關活動。另外,如果有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某種藥品,也算是禁藥,不合法。但是,如果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話,就不在此限。例如,旅客從國外帶回一些自己需要的藥品,只要符合限量規定,就可以合法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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