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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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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22條是關於禁藥的規定。所謂禁藥,就是指藥品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一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毒害藥品;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但是,如果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話,就不在此限。至於自用藥品的限量,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舉個例子,如果某種藥品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那麼這種藥品就是禁藥,不得在台灣進行相關活動。另外,如果有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某種藥品,也算是禁藥,不合法。但是,如果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話,就不在此限。例如,旅客從國外帶回一些自己需要的藥品,只要符合限量規定,就可以合法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