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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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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2 條將禁藥分兩類:一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毒害藥品,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旅客攜帶自用且在限量內者例外。

Q · 從國外買藥運回台灣為什麼會變成禁藥?

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運進台灣那刻就是禁藥

依藥事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二款,藥品只要未取得台灣輸入許可、擅自運進台灣,就屬於「禁藥」,與這個藥在原產地是否合法無關。唯一例外是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且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的限量內。超過限量、或目的是轉賣送人,就落入禁藥範圍,製造、輸入、販賣的刑度與偽藥同級。

白話解讀

禁藥這個詞聽起來很遠,但它離你比想像中近得多。本條把禁藥分成兩種:一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毒害藥品(例如某些被撤回的化療藥、有重大副作用被全球禁用的藥),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第二種是真正影響你的關鍵。你請朋友從美國代買 ADHD 治療藥、從泰國帶減肥藥、從日本網購安眠藥,只要這些藥沒有取得台灣的輸入許可,運進台灣的那一刻它們就是禁藥。但有一條救命的但書: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自用」的藥品在限量內可以攜帶。這個限量由衛福部和財政部共同公告。超過限量、或非自用(要轉賣或送人),就掉進禁藥的範圍。製造、輸入、販賣禁藥的刑度跟偽藥同等級(第82、83條),代購業者賠到脫褲的核心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22 條為禁藥之定義性規範,將禁藥分為兩類:第一款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第二款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且在公告限量內者除外。第二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自用藥品限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從日本帶藥回台灣有限額嗎?

有。依衛福部和財政部的公告,旅客自用藥品有具體限量,不同藥品類別額度不同。一般非處方藥通常每種 6 個月份量以內,處方藥則需醫師處方箋且每種以 2-3 個月份量為限,超過限量即落入禁藥定義。海關注意的不是總量而是是否合理自用。

Q2幫家人從國外買台灣沒有的救命藥怎麼辦才合法?

走專案輸入管道(藥事法第 48-2 條)。罕病或重大疾病家屬可委託醫師或醫院向食藥署申請專案進口許可,取得書面同意後再輸入即屬合法,通常 1-2 個月可核准。醫學中心罕病中心通常有專責人員協助申請。

Q3我老公在蝦皮賣日本減肥藥被警察上門,這很嚴重嗎?

非常嚴重。販賣禁藥依藥事法第 83 條最重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電商紀錄、出貨單、進貨紀錄都會成為證據,不知道是禁藥的抗辯實務上幾乎不被採納。第一動作應立刻全面下架、停止出貨、保留紀錄,並透過律師主動聯繫地檢署表達配合意願。

Q4從國外帶藥回台灣限量是多少?

依食藥署公告,一般成藥多以每種 6 個月份量、處方藥以 2-3 個月份量為限,超量即落入禁藥定義,正確數字以現行公告為準。

Q5禁藥是什麼意思?

禁藥指經公告禁止的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重點在有無走台灣核准程序,不在藥本身毒不毒。

Q6什麼叫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藥品未取得台灣輸入查驗登記許可即運進境內,即使在原產國合法也算,常見於代購、平輸、海外網購。

Q7禁藥的旅客自用但書是什麼?

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親自攜帶自用藥品、且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限量內者,不列為禁藥。

Q8怎麼從國外合法帶藥回台灣?

出國前查食藥署自用限量表 → 備妥處方箋 → 控制在合理自用量內親自攜帶,不要透過網購郵寄代購。

Q9罕病用藥怎麼申請專案輸入?

委託醫師或醫院依藥事法第 48-2 條向食藥署申請專案進口許可,取得書面同意後輸入即合法,約 1-2 個月核准。

Q10賣禁藥被查到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全面下架、停止出貨、保留所有對話與進貨紀錄,並透過律師主動聯繫地檢署表達配合意願爭取減刑。

Q11怎麼判斷一個藥是不是禁藥?

先看是否經公告禁止之毒害藥品,再看是否未經核准輸入,最後看旅客自用但書與限量是否適用。

Q12禁藥 vs 偽藥差在哪?

偽藥是來源或成分造假(第 20 條),禁藥是被公告禁止或未經核准輸入(第 22 條),製造輸入刑度同為第 8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偽藥(第20條)劣藥(第21條)禁藥(第22條)
判斷核心來源或成分造假、冒用仿製核准藥品品質不合格、變質、逾期被公告禁止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是否原為合法藥否,本質造假是,但品質失格可能是他國合法藥,只是未過台灣核准
典型情境假冒名牌藥、地下工廠製藥過期、儲存不當變質代購、平輸、海外網購、超量攜帶
製造輸入刑責第82條第75、76條(行政罰為主)第82條(與偽藥同級)

偽藥(第20條)

判斷核心
來源或成分造假、冒用仿製
是否原為合法藥
否,本質造假
典型情境
假冒名牌藥、地下工廠製藥
製造輸入刑責
第82條

劣藥(第21條)

判斷核心
核准藥品品質不合格、變質、逾期
是否原為合法藥
是,但品質失格
典型情境
過期、儲存不當變質
製造輸入刑責
第75、76條(行政罰為主)

禁藥(第22條)

判斷核心
被公告禁止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是否原為合法藥
可能是他國合法藥,只是未過台灣核准
典型情境
代購、平輸、海外網購、超量攜帶
製造輸入刑責
第82條(與偽藥同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 未承認医薬品の輸入規制、個人輸入の数量制限(薬監証明制度)
韓國약사법 — 무허가 의약품 수입 금지(자가치료 목적 예외)
中國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 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进口药品之规制(2019 年後不再一律以假药论)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73 — Verbringungsverbot für nicht zugelassene Arzneimittel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importation de médicaments sans autorisation de mise sur le marché (AMM)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505, 801 (21 U.S.C. §§ 355, 381) — unapproved new drug impor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082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超量攜帶自用藥物進口,時常發生,為符實際需要爰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本條第二款增訂但書,至其藥品之限量、種類及超量之處理,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中規定。

(0930330 修正)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增列第二項賦予本院衛生署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四五九四0七號暨財政部(七二)台財關第二八九一號公告之授權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攜帶名詞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超量攜帶自用藥物進口,時常發生,為符實際需要爰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本條第二款增訂但書,至其藥品之限量、種類及超量之處理,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中規定。

(0930330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增列第二項賦予本院衛生署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四五九四0七號暨財政部(七二)台財關第二八九一號公告之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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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