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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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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2 條將禁藥分兩類:一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毒害藥品,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旅客攜帶自用且在限量內者例外。

Q · 從國外買藥運回台灣為什麼會變成禁藥?

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運進台灣那刻就是禁藥

依藥事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二款,藥品只要未取得台灣輸入許可、擅自運進台灣,就屬於「禁藥」,與這個藥在原產地是否合法無關。唯一例外是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且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的限量內。超過限量、或目的是轉賣送人,就落入禁藥範圍,製造、輸入、販賣的刑度與偽藥同級。

深度解讀

禁藥這個詞聽起來很遠,但它離你比想像中近得多。本條把禁藥分成兩種:一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毒害藥品(例如某些被撤回的化療藥、有重大副作用被全球禁用的藥),二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第二種是真正影響你的關鍵。你請朋友從美國代買 ADHD 治療藥、從泰國帶減肥藥、從日本網購安眠藥,只要這些藥沒有取得台灣的輸入許可,運進台灣的那一刻它們就是禁藥。但有一條救命的但書: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自用」的藥品在限量內可以攜帶。這個限量由衛福部和財政部共同公告。超過限量、或非自用(要轉賣或送人),就掉進禁藥的範圍。製造、輸入、販賣禁藥的刑度跟偽藥同等級(第82、83條),代購業者賠到脫褲的核心就是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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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