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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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醫療器材原產國上市證明。 三、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四、受試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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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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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條文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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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