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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事機構為前條之通報,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廠商或機構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通報人姓名。 二、嚴重不良事件發生日期及發現日期。 三、醫療器材中文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之型號或規格及批號。 五、醫療器材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通報者為不良事件發生之最終使用機構,無須通報產品流向。 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之醫療器材現況。 七、不良事件之類別及結果。 八、不良事件發生之描述。
  2. 前項第八款描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不良反應之部位、症狀及嚴重程度。 二、產品問題。 三、可能導致嚴重傷害之原因及過程。 四、病人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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