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28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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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指因使用醫療器材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致生之虞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事機構為前條之通報,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廠商或機構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通報人姓名。 二、嚴重不良事件發生日期及發現日期。 三、醫療器材中文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之型號或規格及批號。 五、醫療器材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通報者為不良事件發生之最終使用機構,無須通報產品流向。 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之醫療器材現況。 七、不良事件之類別及結果。 八、不良事件發生之描述。
- 前項第八款描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不良反應之部位、症狀及嚴重程度。 二、產品問題。 三、可能導致嚴重傷害之原因及過程。 四、病人後續處置。
- 醫事機構應依下列期限為第三條之通報,並副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
- 醫事機構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醫療器材商提供通報表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商應予配合。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事機構,應保存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內容,及前條調查、評估與矯正、預防措施之文件、資料,其保存期間至少五年;五年內,其許可證有移轉者,受讓人應於該期間內續行保存。
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依本辦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