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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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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完成前條通報後,應主動調查,評估矯正、預防措施採行之必要性及矯正、預防措施之執行內容。
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通報中央
主管機關
或
第三條第一項
受委託機構、
法人
或團體;其通報方式,準用
第三條
規定;有採矯正、預防措施必要者,並應將該措施,通知使用該醫療器材之醫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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