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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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事機構應依下列期限為第三條之通報,並副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
- 2.醫事機構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醫療器材商提供通報表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商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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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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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條文
-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 2 條條文
-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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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