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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責任廠商應於物品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通知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物品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回收物品數量。 五、回收物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六、查次數及結果。 七、預計完成之期限。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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