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責任廠商於完成物品回收後,應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必要時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