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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
  2.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應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送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審
  3.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應依計畫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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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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