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受基本課程或繼續教育時,應包括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相關課程。
  2. 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每年應受一次安全意識教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