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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妥善保存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紀錄至少三年,處分及異常事件紀錄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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