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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適用或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進行查、令其限期改善或為其他處分。
  2. 設置單位對於主管機關之督導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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