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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所定事項,委託、委辦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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