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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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申請,應填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物件: 一、已公開與業者已知、應知之健康風險研究資料,及與其他菸品健康風險之比較。 二、原料、添加物及其他有關成分之資料。 三、排放物相關組成之資料。 四、前二款物質檢驗方法之資料。 五、加工方法。 六、成癮性物質之研究資料。 七、致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初始吸菸者,使用該產品之有關資料。 八、該產品最小使用單位或其排放物之尼古丁、焦油含量。 九、產品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以下稱組合元件)樣本及使用時之安全性聲明書。 十、組合元件經認證通過之實驗室,依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安全性文件、資料。 十一、該產品經許可販賣之國家名稱、許可日之文件、資料。 十二、有關菸害防制監視、管控機制之具體措施、遵行方式及承諾事項。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及物件。
- 2.前項文件、資料,除數字外,應以中文製作,必要時得加註英文。
- 3.第一項之文件、資料及物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4.第一項第十款之國家標準未公告前,得暫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標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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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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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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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