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22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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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申請,應填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物件: 一、已公開與業者已知、應知之健康風險研究資料,及與其他菸品健康風險之比較。 二、原料、添加物及其他有關成分之資料。 三、排放物相關組成之資料。 四、前二款物質檢驗方法之資料。 五、加工方法。 六、成癮性物質之研究資料。 七、致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初始吸菸者,使用該產品之有關資料。 八、該產品最小使用單位或其排放物之尼古丁、焦油含量。 九、產品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以下稱組合元件)樣本及使用時之安全性聲明書。 十、組合元件經認證通過之實驗室,依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安全性文件、資料。 十一、該產品經許可販賣之國家名稱、許可日之文件、資料。 十二、有關菸害防制監視、管控機制之具體措施、遵行方式及承諾事項。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及物件。
- 前項文件、資料,除數字外,應以中文製作,必要時得加註英文。
- 第一項之文件、資料及物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第十款之國家標準未公告前,得暫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標準代之。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
- 前項審查,得參考其他國家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上市後監控機制,及其他有關管理措施。
業者申請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繳納費用;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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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2.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