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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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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核駁: 一、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賣之紙菸。 二、本法禁止之事項。 三、突發明顯影響健康之實證。 四、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 核駁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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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核駁: 一、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