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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就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產品,得要求業者辦理、提報下列上市後監視及管控機制: 一、執行中或已完成之消費者使用該產品之有關研究及其結果。 二、產品販賣及消費者客訴之資料。 三、既有吸菸者及初始吸菸者,使用該產品之有關資訊。 四、製程或組成物之改變。 五、不良事件通報、研析及因應機制。 六、新發現之成癮性資料。 七、發生於國外之不良健康影響事件有關資訊。 八、其他必要之監視與管控機制。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料、資訊涉有個人資料者,應予去識別化。
  3. 業者未遵行第一項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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