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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因轉殖植物經通過田間試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前,應檢具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同意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一識別碼之核發及登錄。
  2. 前項專一識別碼,係指一組以數字或字母組合之代碼,用以代表一基因轉殖系,提供產品鑑識及來源追蹤。
  3. 專一識別碼之申請人,得為該植物之育種者或被授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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