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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推廣或銷售基因轉殖植物可供繁殖栽培之植株,其部分或全株,可採行下列方式標示: 一、推廣銷售有包裝者,其標示應直接印刷或粘貼於包裝或容器上。 二、推廣銷售無包裝裸苗,應按種類以籃筐等臨時容器集中放置,並豎立標示牌。 三、以簡易育苗盤、缽裝載,不經包裝直接銷售者,應以標籤直接標示於簡易容器或豎立標示牌。 四、零售基因轉殖植物者,應隨產品於展示櫃立牌標示之。 五、種植於苗圃之植株,應於栽培地點豎立標示牌,並標示栽培者及其聯絡方式。
  2. 前項第五款標示牌之規格為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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