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與期限。 二、基因轉殖植株及其產品之用途。 三、評估項目及評估方法。 四、基因轉殖植物田間種植平面圖、種植區周圍之種植作物種類。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栽培管理措施。 六、預防與田區外近緣作物雜交之生理或生物性隔離策略與方法。 七、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預期對環境可能之衝擊。 八、緊急應變程序及有關之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九、試驗結束後,植株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處理方式。 十、試驗結束後,試驗基地處理方法。
- 前項第三款之評估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植物演變成雜草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二、基因轉殖植物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三、基因轉殖植物對非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四、基因轉殖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五、基因轉殖植物發生基因外流情形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影響。 六、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