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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體植物:指在基因轉殖中接受外源基因之植物。 二、載體:指能自行複製且能接受外源基因嵌入,經由基因轉殖可將外源基因轉入受體植株之去氧醣核酸分子。 三、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基因轉殖植物於特定的隔離設施內所進行之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等事項。 四、遺傳特性:指受遺傳因子所控制或影響之性狀表現。 五、生物安全:指防範基因轉殖植物對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構成潛在之風險或可能造成之危害。 六、基因轉殖系:指運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嵌入有外源基因之品系。 七、目標生物:指預定防治之目標害蟲、植物病原及雜草等。 八、目標生物:指非預期防治目標之動物、植物及微生物等。 九、釋出:指基因轉殖植物經田間試驗審查通過後,將其種苗提供繁殖、銷售、推廣田間栽培。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以下簡稱田間試驗)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以下簡稱田間試驗機構)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因轉殖植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田間試驗及其相關管理事宜。

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 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 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 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五、審議第三十三條檢測之委任或委託案及檢測結果之處理等事項。 六、提供技術及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相關事項。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各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

  1. 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
  2.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