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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各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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