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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體植物:指在基因轉殖中接受外源基因之植物。 二、載體:指能自行複製且能接受外源基因嵌入,經由基因轉殖可將外源基因轉入受體植株之去氧醣核酸分子。 三、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基因轉殖植物於特定的隔離設施內所進行之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等事項。 四、遺傳特性:指受遺傳因子所控制或影響之性狀表現。 五、生物安全:指防範基因轉殖植物對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構成潛在之風險或可能造成之危害。 六、基因轉殖系:指運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嵌入有外源基因之品系。 七、目標生物:指預定防治之目標害蟲、植物病原及雜草等。 八、目標生物:指非預期防治目標之動物、植物及微生物等。 九、釋出:指基因轉殖植物經田間試驗審查通過後,將其種苗提供繁殖、銷售、推廣田間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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