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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庫,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2. 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後,本部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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