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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異動日期:115 年 01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前條基本資料由農部(以下簡稱本部)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1. 本部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庫,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2. 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後,本部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