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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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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