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
- 本所受託試驗、鑑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木材性質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木材纖維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整。 四、木竹材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五、樹齡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六、牛樟菇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 本所受託辦理前項試驗、鑑定,需至現場取樣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