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前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農會為確認該農民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亦得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相關資格審查程序;如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前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農會為確認該農民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亦得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相關資格審查程序;如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