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但新加入上級工會之會員工會,中途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其任期以上級工會同屆代表之任期為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