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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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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 (以下簡稱代表選舉) ,由各該工會自行辦理,上級工會派員監選,
主管機關
得派員指導。其無上級工會者,得由主管機關派員監選並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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