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層工會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前項劃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足半數者,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代表選舉單位之劃分,應視會員分布情形,考慮其公平性及代表性,由工會自定辦法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後行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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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前項劃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足半數者,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代表選舉單位之劃分,應視會員分布情形,考慮其公平性及代表性,由工會自定辦法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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