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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