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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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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2. 2.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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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