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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力仲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訂定作業注意事項。 二、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三、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或遮蔽機制。 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有加密必要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五、依據保有資料之重要性,評估有備份必要時,予以備份,並比照原件加密。儲存備份資料之媒介物,以適當方式保管,且定期進行備份資料之還原測試,以確保有效性。 六、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以物理或其他方式確實破壞或刪除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 七、妥善保存管理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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