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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之人力仲介業,指下列機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

  1. 人力仲介業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2.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3.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