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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力仲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2.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二、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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