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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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業應按月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事業廢水處理與設備操作等資料。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資料轉報省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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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代處理業應按月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事業廢水處理與設備操作等資料。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資料轉報省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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