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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出改善計畫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十份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副知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基本資料表。 二、水源水質現況及檢驗報告。 三、改善工作內容。 四、計畫期程。 五、計畫經費。 六、改善後水質預測。 七、水質監測計畫。 八、改善期間採取之應變措施。 九、改善計畫預定進度表。 十、需其他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事項。
  2. 前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來水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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