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改善計畫之申請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但期限屆至前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 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核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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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改善計畫之申請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但期限屆至前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 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核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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