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7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內容及文件,送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一、畜牧業者,其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經營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沼液、沼渣檢測報告,應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總氮、總磷、銅、鋅等項目。 三、施灌農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施灌農地非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所有,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附其與農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簽訂於施灌農地共同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合約或同意書影本。 四、施灌農地地號、地籍謄本影本、面積及作物別。未能提供地籍謄本影本者,應檢附與農地所有權人簽訂於施灌農地共同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合約或同意書影本。 五、施灌農地區域地下水水質背景值檢測報告,應包含導電度、銨態氮(NH4+-N)或氨氮等項目,以及地下水井座標資料。其地下水井得以施灌農地區域位址之民井或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為之。 六、施灌農地土壤品質背景值檢測報告,應包含土壤飽和萃取液導電度、銅、鋅等項目及土壤質地,並以地圖標示採樣地點。 七、沼液沼渣輸(運)送方式及路線。 八、施灌作業,應含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方式、頻率、用途、施灌紀錄表格式及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期間之因應措施。 九、承諾監測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監測項目除土壤質地外,其餘項目同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施灌農地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背景值檢測報告項目;監測頻率依附表四辦理。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之監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施灌農地之地下水氨氮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時,應監測施灌農地範圍上下游之地下水背景值。 二、施灌農地之地下水水流方向不明確或施灌農地區域位址之民井地下水位太低,代表性不足者,得以附近環保主管機關、水利主管機關、地方農田水利會或專家學者所屬監測井之監測資料為佐證。 三、同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施灌於二以上之鄰近農地,其地下水水質得以一施灌農地之監測值為之;土壤品質得採個別施灌區域內之土壤個別樣品混合物代表此區域之土壤平均濃度值。
-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於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檢測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送農業主管機關及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備查,並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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