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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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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2. 2.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3. 3.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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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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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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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0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