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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2. 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3.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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