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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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基金會應將回收清除處理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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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基金會應將回收清除處理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之憑證保存五年。這表示共同組織和相關單位需要保存具有證明作用的文件,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的數量,保存期限為五年。這樣的條款旨在確保相關記錄可以用來證明過去的活動和處理數量。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根據此公告,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基金會應保存回收清除處理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的憑證五年。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相關組織和單位有法定期限保存相關文件,以供後續查驗和證明活動數量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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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