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之設置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清除處理廢棄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