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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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之設置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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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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