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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屬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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