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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書面審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 │ 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 │ 算)。 ││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 │ 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 │ 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 │├───────────┼──────────────────┤│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 │ 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 │ 四千五百。 │├───────────┼──────────────────┤│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核評鑑審查費 │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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