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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書面審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 │ 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 │ 算)。 ││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 │ 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 │ 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 │├───────────┼──────────────────┤│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 │ 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 │ 四千五百。 │├───────────┼──────────────────┤│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核評鑑審查費 │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刪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