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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3.20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依第 4  條規定:第 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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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3.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