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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 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其以裁決書代替原因之釋明者,免供擔保
  3.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4. 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未撤回其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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