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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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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 2.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其以裁決書代替原因之釋明者,免供擔保
  3. 3.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4. 4.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未撤回其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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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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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10116 制定)

當事人本於調處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其以裁決書代替原因之釋明者,免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處書或裁決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未撤回其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處或裁決書作成後,未經法院核者,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及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調處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二、第三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關於法院應聲請命債權人起訴,否則,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規定外,準用該法有關假扣押咸假處分之規定。   三、第四項規定,當事人雖本於調處書或裁決書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惟其調處書或裁決書或因程序欠缺,或因牴觸法令致法院未予核定者,如不予債務人救濟之道,殊欠公允,爰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及第五百三十三條,明定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0870515 修正)

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其以裁決書代替原因之釋明者,免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未撤回其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十八條之修正,爰於本條增訂協議書亦得適用本條有關聲請保全程序之相關規定,俾資妥適。   二、裁決書達成合意期限,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既明定以二十日為準,則為期限制度設計之一致及運用之妥適,本條第四項之十四日,自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修正之。

  • 調處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定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擔保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第五百二十九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民事訴訟法529條文
(0810116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處或裁決書作成後,未經法院核者,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及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調處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二、第三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關於法院應聲請命債權人起訴,否則,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規定外,準用該法有關假扣押咸假處分之規定。   三、第四項規定,當事人雖本於調處書或裁決書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惟其調處書或裁決書或因程序欠缺,或因牴觸法令致法院未予核定者,如不予債務人救濟之道,殊欠公允,爰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及第五百三十三條,明定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0870515 修正)

一、配合第三十八條之修正,爰於本條增訂協議書亦得適用本條有關聲請保全程序之相關規定,俾資妥適。   二、裁決書達成合意期限,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既明定以二十日為準,則為期限制度設計之一致及運用之妥適,本條第四項之十四日,自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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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41 條規定:「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